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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发表于 2019-05-31 14:01 查看 2513 回复 1
5月29日下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条例修订草案也将迎来第二次审议。据了解,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出了相应调整。
比如大家关心的前期物业费问题,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是否该减交物业服务费?
二审稿就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房屋的物业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建议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定价监管
关于前期物业收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前期物业收费偏高,建议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定价的监管。
在收集意见建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认为,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对其物业服务费用应规定减交的比例。
房屋交付后一般有一段时间的装修期,目前不少小区物业都是装修前减半收取物业费,开始装修就要全额收取物业费。从装修到入住,一般还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这段时间未实际使用,是否该规定减交物业费?
交付后未使用业主和物业另行约定物业费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研究后,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完善。
首先,大家关心如何降低前期物业费。二审稿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在定价方面,二审稿规定,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就修改情况向大会作汇报时说,每个小区都是一个整体,物业成本主要针对小区共有部门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但客观上,房屋交付后使用的与没有使用的,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成本上有一些区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交纳属于民事行为,应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因此,二审稿规定,交付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成本结构等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另行约定。
严格物业收费调整程序
二审稿中,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
具体来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限制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争议。
同时,严格物业收费调整程序,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进行修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