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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发表于 2018-12-17 12:07 查看 3222 回复 2
房屋交付使用后,如果需要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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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1831903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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