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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发表于 2018-12-12 09:58 查看 2407 回复 1
12月11日,市政府下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
《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将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
《细则》规定,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