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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发表于 2018-12-01 10:08 查看 2205 回复 1
11月9日,韶关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建筑工地的工人工资发放,必须采用工资款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再通过专帐转工人银行卡的方式。
1、作为开工条件:主管部门应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开工条件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责令整改。
2、新建项目:总包和分包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工后资金宜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5%。
3、资金一次性到位:总包、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一次性到位。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住建系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通知
韶市建字〔2018〕66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建筑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2018年10月份起在韶建筑工地的工人工资发放须采用工资款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再通过专帐转工人银行卡的方式。
(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要确保能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新建项目,建设总包和分包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工后资金宜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5%。在建项目,原有约定的,从其原约定比例拨款;如无约定的,宜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5%。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一次性到位。
(四)建设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开工条件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责令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整理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委托总承包发工资委托书,进度申请表、进度款中人工费进入专帐人转帐记录,工人合同、名册、进场考勤表、工资表(工人本人签名确认)、银行专帐发放工资流水等台账资料,须各参建单位签章,形成专项档案备查。专项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工人考勤明细表和当月工资发放一览表经工人签名确认后,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进度申请表、进度款中人工费进入专帐人转帐记录、名册、进场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专帐发放工资流水等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二、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管理局
负责制定韶关市范围内住建系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同时协助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住建系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同时协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三)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负责对辖区内新建、在建工地进行日常巡查督查,对照通知严格督导各建筑工地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巡查和记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日常巡查,对新建、在建工程工地逐一建立检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巡查和记录。对没有按实施方案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或者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将其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同时将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通报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