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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发表于 2018-10-29 10:28 查看 2353 回复 1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朱某承建了杨某的三层农村私房建设工程,双方约定总价约为40万元,主体完工付70%,每层粉刷完工付3万元,外墙粉刷完工付3万元。在主体工程已完工粉刷第一层内墙时,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朱某退出工程,杨某另行组织施工队将工程完工。杨某已支付221000元工程款,朱某认为按协议约定杨某应支付工程款34万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工程款119000元。
云溪法院认为:
协议上虽然约定杨某按工程进度付给朱某工程款,但该条款仅系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的约定,不等同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数额的确认。因朱某未完成工程,且双方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故其要求杨某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属于证据不足,遂做出上诉判决。